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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3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金政发〔2021〕7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30号

1. 将“(二)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条款修改为:加强企业纳税辅导,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对未确定亩均综合贡献考核指标的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且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万元/亩及以上、4万元/亩及以上、5 万元/亩及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

2. 将“(六)鼓励企业购置车辆”条款修改为:对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营运货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为依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实际购置费用的5%、7.5%、10%予以补助”。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金政发〔2021〕7号

将“一、增加研发投入”条款修改为: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制订过程

一、《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