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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丽政办发〔201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保障粮食安全总目标,选择集中连片标准农田,进一步提升改善生产条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按照良田、良种、良法、粮制、良机的要求,依靠科技进,增加投入,严格保护,强化管理,将粮食功能区建成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区、稳粮增效示范区、先进实用技术应用展示区、规模经营的先导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和统一服务的先行区。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考核指标和我市现有粮食生产条件实际,结合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力争通过8—10年努力,全市建成44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整体达到亩产吨粮的生产能力。其中,2011年建成5.69万亩,到2014年底建成27万亩。

三、建设原则

(一)政府主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每个项目区应确定责任单位,由乡(镇)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责。

(二)科学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要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功能区在较长时期内不被建设征占用。

(三)出台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出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相关政策,整合粮食生产政策,整合支农资金及人员力量,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四)扶持重点。市财政重点扶持市本级莲都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对各县(市)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建设要求

(一)择优选择,完善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标准农田档案资料,选择适宜种植水稻、地势相对平坦、田块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山区50亩)以上的标准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