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中板块建设,持续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358号令)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精神,现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22年起,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今后每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三季度按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进行测算,确定一个低保公布标准,并报请市政府出台全市低保标准调整方案。义乌市可高于公布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按公布标准执行。
二、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2021年10月1日起,除义乌市外,其他县(市、区)低保标准调整为900元/月;义乌市低保标准按950元/月执行。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订背景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加大兜底保障力度,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进共同富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