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温政发〔200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宣布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05〕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
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 ( 浙政发〔2003〕26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市区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51000元、二档45000元、三档3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档次后不能再作变动。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高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到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时,根据自选确定的缴费档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一档340元/月、二档300元/月、三档260元/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
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的待遇。
四、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按温政发〔2004〕3号文件规定的3:4:3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统一按相应档次缴费标准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划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标准的40%,个人承担缴费标准的30%,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扣缴,在办理确认保障对象手续后,一次性转入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及缴费档次、财政部门提供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确认证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
被征地的经济困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难以承担相应缴费比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