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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丽人社〔2014〕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莲都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 丽政办发〔2014〕93号)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与转保范围

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区新增被征地农民(包括2014年6月30日前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但未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转保补贴。

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前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补缴、抵缴等相关政策。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与补缴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转保补贴按折算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个人专户或一次性转保补贴尚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按补缴标准补缴;折算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原已参加职工养老的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出生年月认定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职工养老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或一次性转保补贴按折算标准折算后(计算至月),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折算时,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计算。

三、补缴与折算标准

补缴或折算标准为当年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一次性补缴与折算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四、待遇发放有关事项

(一)2014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