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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09〕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7〕7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政府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按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标准为:选择缴费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的,给予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缴费档次每年900元的,给予每年40元的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低保对象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

(三)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第十七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