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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7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大连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