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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5〕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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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分级诊疗制度,为患者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引导合理有序就医,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创新机制,试点先行、积极推进”的原则,在2014年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全面推行全科医生(含责任医生、乡村医生,下同)有效签约服务,通过以全科医生为主体、服务团队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协作为支撑、乡镇(街道)与社区协同为保障,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使城乡居民获得连续、综合、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增强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就诊秩序以及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形成,使全科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规范签约服务人数达到户籍人口的15%以上,慢性病人、老年人、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面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全市规范签约服务覆盖一半以上人口,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服务规范、政策配套、机制顺畅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签约主体。原则上由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人际沟通能力的注册全科医师(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担任签约主体,现阶段可由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社区责任医生(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下同)担任。

  (二)规范签约方式。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所在辖区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全科医生,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居民和签约医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名全科医生,每名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人数原则上为1000—1500位居民,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要有一定比例。倡导以家庭为单位签约。

  (三)完善签约服务内容。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基本服务包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个性化服务包,为签约对象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签约主体可根据签约居民的个性化有偿服务需求增加服务项目,实施“有效签约”服务,引导首诊在基层和分级诊疗。“有效签约”服务在老年人、慢性病人、孕产妇和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中先行实施,以后逐步扩大范围。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具体内容、服务路径和服务规范、考核办法由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制定。

  (四)确定签约服务费用。全科医生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现阶段对经考核认定提供的有效签约服务,原则上按每签约人次每年不少于120元的标准,实行财政专项补助(市级2015年起按每签约人次每月1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专项补助)。条件成熟后,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鼓励各地在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受能力、居民接受程度的前提下,在基本服务包的基础上扩大有偿服务内容,探索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内容的服务费标准,按约定的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用。

  四、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持

  (一)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补助机制,探索将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健康体检经费等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整合统筹使用,并建立财政补助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