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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8〕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利用新格局,实现矿山开采由单一的石料保障向“生态保护、矿地利用和石料保障”三位一体转变,全力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和“名城名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优化矿山开发布局

以“生态优先、减量压点、综合利用、统筹兼顾、有利发展”为目标,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山开发布局,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矿山布局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理念,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矿地利用等因素,提倡“整山开采、老矿新开”,努力实现矿山最终边坡最小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矿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到2020年,全市综合利用矿地10000亩。新设采矿权必须位于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和铁路等“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逐步形成三大石料开采基地,即宁波中心城区外围供应基地、余慈片区供应基地和南部片区供应基地。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以通过整体降坡或采平等方式在5年内消除视觉污染的,经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设置采矿权。

(二)减量压点,提高效益。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采矿权总量和开采规模双控制度。在满足辖区内矿产资源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矿山数量和资源开采总量。到2020年,全市经营性石料矿山控制在49家以内,矿产品供应总量力争不超过6900万吨/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0%以上。同时,对区域性的大型建筑用石料矿山,要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发展系列碎石、石粉砂浆、机制砂等系列产品,以及成品混凝土和装配式建筑配件等衍生产品,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现代化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

(三)精准供给,统筹协调。全市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导向,坚持保障我市自用为原则,新设采矿权必须充分论证矿产品供应方向。发改、国土资源、住建、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切实保障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重大交通、能源、产业集聚区等配套专供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并力争做到“一矿多供”,实现既保障项目建设,又控制矿山数量、减少生态影响。对符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7〕2号)规定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补偿费的砂石、粘土采挖行为,建设单位自用后有剩余的,应当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依法处置,或者依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予以填埋或者堆放,不得非法出让、转让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二、加强采矿权设置审批,规范“净矿”出让

(一)联合审批,一票否决。经营性和配套专供采矿权设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矿权设置联合踏勘和专题论证,提出是否设置采矿权及矿区范围划定意见,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设采矿权: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采矿权选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论证,宁波市外区域为矿产品重要供应方向的;矿产资源开采后,矿地资源不能有效利用的。

(二)净矿出让,市场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采矿权出让前要全面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切实做到“净矿出让”。县级政府批准同意设置采矿权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政策处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政策处理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采矿权出让等后续工作。严格采矿权招拍挂准入门槛,要将矿产资源开发所需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以及违约需承担的责任等写入采矿权出让文件。对采矿权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对采矿权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各涉矿管理部门要做好矿山开采审批的“一事联办”和“最多跑一次”等工作。

(三)综合利用,拓展空间。要立足区域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对矿产资源开采后形成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积极拓展用地新空间。在采矿权设置和矿区范围划定时,要加强与相关规划的互动衔接,因地制宜,提前谋划未来矿地利用方式。对于拟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矿山最低标高要与周边区域协调,矿山最终边坡要按照建筑边坡要求进行留设。对于拟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垃圾填埋等利用的,矿区范围划定既要满足未来土地开发利用要求,又要符合凹陷式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技术要求。对于建筑用石料矿山集中连片区域,要大力推进矿山整合,实现集中连片整体开发。

三、加强批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一)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企业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落实开采台阶范围测量定界,实行“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做到“矿山闭坑、生态修复”。矿山实施最终边坡爆破作业时,爆破单位要结合矿石岩性、风化程度和构造发育情况等,科学计算、精准爆破,切实防止越界开采,并为边坡生态治理打好基础。对矿山企业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确定的标准和时序开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