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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17〕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二)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三)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2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月起至选定安置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月起至放样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费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补助次数

住宅

10

2次

办公

10

2次

商业

10

2次

工业

32

1次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四、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五、本通知自2017年6月 15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1.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3.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

安置

住宅

14

6个月

厂房

11

6个月

办公

14

6个月

产权

调换

住宅

14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1

办公

14

公寓安置

住宅

14

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南明山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附件2

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11

6个月

厂房

9

6个月

办公

11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11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9

办公

11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住宅

11

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南明山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钵、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附件3

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9

6个月

厂房

7

6个月

办公

9

6个月

迁建安置

住宅

9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0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7年5月1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根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要求,且原标准沿用多年,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标准已经与市场水平不匹配亟须调整,故启动新《标准》的修订。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第22条、23条;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第24条、27条、29条;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19条;

  《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第26条、第27条。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包括4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

  四、调整主要内容。

  1、将住宅、工业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整体上调一元,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上调和住宅一致。

  2、增设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3、修改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4、搬迁费标准在原《补助费标准》基础整体上调2元(具体标准见附件《送审稿》)。

  五、关于施行时间。

  为了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平衡,新《标准》发布施行后,适用2017年1月1日以后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2017年以前已征收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按新《标准》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新《补助标准》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补助标准》执行。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未作调整。

  

  丽水市征收办

  217年5月17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