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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5〕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扎实推进“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新机制,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 个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 号)要求,现将“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核准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函》(浙土资厅函〔2015〕273号)和《关于实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特别管理措施的函》(浙低丘缓坡联〔2015〕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切实可行、好中选优、务求成效”的原则,对各地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选审,确保试点项目具有较高的开发成熟度和建设示范效应。

二、加快落实试点项目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各地申报的“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一经核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须在试点项目核准后按规定时限完成编制和县级论证工作,并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等9 个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通过备案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初步设计总平图所涉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使用)土地面积、地类等情况,核定试点项目农用地转用规模,相应下达专项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在试点项目申报核准后,各地应结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积极开展土地农转用征收(使用)前期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为试点项目落地建设创造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妥善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征收(使用)有关事宜并征得同意后,可以结合试点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工作,根据拟定的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组织工程建设地质勘察施工,以及试点项目区道路(符合农村道路或林业生产道路建设标准的)建设,确保试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更加合理可行和用地精准布局。

四、组织报批试点项目用地。各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试点项目专项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农转用征收(使用)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试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度***市、县(市、区)‘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第***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编号“浙土字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