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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4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二条修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明确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
二、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掌握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按照税务部门对土地税收管理的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对于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部门。
三、充分利用土地税源信息,加强土地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及土地方面的信息资料,完善土地税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土地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将土地税源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情况,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将土地管理所需税收信息及时提供给土地管理部门。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