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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丽财资产〔2011〕2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我局制订了《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 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明细账,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八条 资产保管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清查盘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