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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财资产〔2016〕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第十七条中“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已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丽水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5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财政部门综合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具体管理、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按照加强监管与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监督、指导市本级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的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审批改制方案,审核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考核情况。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出资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股东大会。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出资企业下属企业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监管。

(七)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和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向出资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出资人负责,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四)对下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下属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企业权益;研究、审议下属企业的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出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具体承担并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内部绩效考核,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出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并报告企业经营业绩状况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聘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对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力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建立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并将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监督,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国有产权,重大财产处置,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章程对重大投资、大额担保、重大财产处置、大额捐赠等事项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确定,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出资的事业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国有产权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出资事业单位,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审核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其他重大事项的,由出资事业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出资的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的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对其委派参加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转让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上市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和收购非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交易应当遵循公平、有偿原则,取得合理对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投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转让国有产权等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和具体实施方案;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涉及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

(四)财务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决定或者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