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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金政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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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扎实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治水为突破口,坚定不移推进转型升级”的要求,坚持“明确职责、强化力量、疏堵结合、加强宣传”原则,科学编制开采规划,推进行业规范管理,积极探索供应机制,促进砂石资源有序开发、规范经营、持续利用,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到2013年底,全面禁止河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和洗砂;严厉打击严重违法制砂场点制砂。到2014年6月底,全面完成非法制砂场点整治工作,完成合法采砂、制砂场点的布局、审批。到2015年底,除河道疏浚外,全面禁止金华江上游省、市级河道和浦阳江内采砂,衢江、兰江内采砂加以规范和萎缩性管理,基本形成以矿山机制砂为主,自然砂石为辅的砂石资源市场供应模式,实现供需平衡。
  二、科学规划,切实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一)编制完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控制开采总量,明确生产企业数量和规模要求。
  (二)制定年度砂石开采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力等情况,制定河道外砂石开采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砂石资源采矿权。河道内砂石资源由水利部门征求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制定出让方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河道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捆绑或协议出让给项目用地单位;转而未供土地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三、强化力量,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制砂行为
  (一)加大打击力度。组织开展全市整顿和规范采砂制砂专项行动,对无证开采、污染环境、破坏耕地、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