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交易有关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局各处室(分局)、单位:
为深入贯彻《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5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土地交易和登记的关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高效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便民惠民、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原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集中受理的土地交易申请调整为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受理,即各分中心在受理辖区范围内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同步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
二、具体事项办理
1.个人住宅用地交易(交易双方均为个人)。下放至各分中心。各分中心按绍政办发〔2004〕154号、绍市建设住〔2014〕331号等文件精神办理,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受理时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先行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再予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其中,201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各分中心将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扫描受理资料并转发至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交易审查确认;交易中心核实确认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生成《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再转发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查。
2.其他土地交易。各分中心受理申请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审查;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移交各分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3.土地交易中涉及资产处置的,根据绍市土资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先行在属地各分局进行土地审批处置,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新增“绍兴市土地矿产交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