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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9〕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交〔2021〕1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交〔2023〕8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0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需要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进行: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和中评委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得人员;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9);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省(部)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省(部)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2)。

(二)国际级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9);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的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 7)。

(三)交通运输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统一定额、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国家级交通运输工程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2)。

(四)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第十一条 任其他专业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三条 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有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较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1项设区市(厅)以上委托的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运输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以上委托的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运输专项规划、交通领域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小型以上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

3.参与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工作,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调研文章等。

第十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有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1项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监理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小型以上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投产后运行正常。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

3.参与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工作,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获得者;国家、省 QC 成果奖获得者。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调研文章等。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有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中,业绩优秀、效益明显,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应得到实际应用;或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等编写工作,其相关成果应正式发布。

3.参与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工作或国家级专业技术考试大纲编写、题库建设工作,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4.作为发明人获得1 项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获得者。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调研文章等。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设区市(厅)级以上委托的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运输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技术咨询项目,并已通过验收或评审。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交通运输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

3.作为主要编制者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工作,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2项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四)论文和著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调研文章等。

第十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监理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投产后运行正常。

2.主持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交通运输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交通运输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

3.作为主要编制者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工作,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1项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主要获得者;国家、省 QC 成果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

(四)论文和著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调研文章等。

第十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有主持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交通运输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交通运输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应得到实际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等编写工作,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等编写工作,其相关成果应正式发布。

3.作为主要编制者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交通工程定额的编写工作或国家级专业技术考试大纲,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1项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主要获得者。

(四)论文和著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调研文章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应参加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业务面试结果,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按本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项或第十条申报的,原则上应为近5年内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将申报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划分为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3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一)从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设计、勘测、评价、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工程建设与监理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检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运营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检验、海事管理、船舶设计、机电设备维护、运输与物流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