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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1999〕29号             浙土发〔1999〕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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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 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 秩序和土地市场, 现就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提 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 制性措施的,可以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查封的登记:

1. 涉及违法用地的;

2. 土地权属纠纷的;

3.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4.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交足出让金的;

5.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尚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6.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工作尚未完成的;

7. 需在地上物竣工验收后才能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8. 其他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确认后应及时将确权情况函告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以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查封、转移裁定。

五、当事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允许分割土 地使用权的,按已交付的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 用权,人民法院可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转移。对不能分割的,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确定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人民 法院可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裁定查封、转移。

六、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地上物的同时应对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予以查封。 裁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物予以查封。

七、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分别查封地上物和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的,在处分查封标的物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 调解决。

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涉及有关土地使 用权时,应裁定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涉及处分以行政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 裁定转移。

九、人民法院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直接 裁定予以处分,但应告知权利人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等 有偿使用费。

对于未经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