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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 湖政发〔2017〕2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努力实现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目标,提升市区垦造耕地质量,提高各地垦造耕地的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区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垦造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匮乏,资源分布不均,垦造耕地补助政策单一,极大地影响了垦造耕地的积极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难以为继。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粮食生产安全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真正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量质并举,为市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提高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标准,切实鼓励垦造耕地积极性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可以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实行统筹使用,每亩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为:水田8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各区对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款实行分项管理,具体分为资源补偿费、项目前期政策处理和工程建设费、项目后期管护补助费等三项,三项内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按照“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为鼓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地块复垦成水田,对复垦成水田面积给予1.5万元/亩的奖励,对已验收复垦成旱地的地块改造提升为水田的给予1.5万元/亩的奖励,对其他旱地改造提升为水田的,则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

  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造地任务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排定任务数,统筹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依据各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