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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湖政发〔2017〕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体现资源市场价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调动基层垦造耕地积极性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毫不动摇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绝不能有闪失”,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高度重视,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湖州是“两山”重要思想诞生地,各级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坚决有力落实耕地保护各项任务。当前,我市耕地保护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生态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市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补充耕地需求短期急剧增长、占补平衡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要在依法履职、严守红线的基础上,创新理念,攻坚克难,打破当前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大统筹的“吃大锅饭”体制,建立谁用地、谁补充的“分灶吃饭”机制,推动耕地保护与项目落地齐头并进。

二、明确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保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分批次项目占补平衡。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占用耕地的划拔用地项目,依法由建设单位通过省以上统筹、异地调剂和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本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对符合条件可申请省以上统筹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重大项目,一律纳入申请省以上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范围。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会同建设单位做好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由市政府牵头在市辖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

三、创新机制,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保障体系

   (一)合理分配现有补充耕地指标。综合各用地单位(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和市直,下同)经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