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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金政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服务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国办发〔20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推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探索。合理确定试点单位,做到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在试点地区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实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试点成熟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开户籍制度改革。
  2.统筹配套。结合城乡一体化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落实。
  3.存量优先。在坚持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因素,做到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有能力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人员落户问题。
  4.自主自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其办理落户。
  二、总体要求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类型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户口性质变更申请的业务,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二)适度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需要,结合城市人口规模和综合承载能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对全市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心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3.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投资兴办企业人员以及具有突出贡献等人员,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落实相关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户籍制度改革后,群众原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鼓励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退出。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落实相关惠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