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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规〔2017〕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银监分局(监管办):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 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2005 年以来,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面貌有效改善,绿色矿山建设成为普遍共识,为全国矿业绿色发展提供了浙江经验,为“美丽浙江”建设增添了靓丽底色。实践证明,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新形势下绿色矿山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和新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绿色矿山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浙江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区,绿色矿山建设的发源地,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全面深化绿色矿山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全力打造浙江绿色矿山建设升级版,确保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二、进一步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新任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所有矿山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不同矿种的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从“应建必建”向“全面建设”转变。对新建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对在采矿山,原来已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已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完成核查工作,将直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原来已命名的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 2018 年底前通过核查,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原来已命名的市县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 2019 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其他在采矿山必须在 2020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所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享受用矿、用地和财税等有关激励政策。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同级财政、环保、质监等部门,抓紧制订本地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于 2018年 3 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新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矿山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应按照新标准和要求全面反映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建立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若干家具有相对独立性、专业权威性的中介机构承担第三方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机构管理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企业自评估报告一个月内,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的矿山企业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每年 10 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通过核查企业的名单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四、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新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矿山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容矿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新建矿山企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以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后质量有所下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企业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后第三方评估还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除名,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矿山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采矿权登记审批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五、进一步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新平台

湖州市要按照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进度,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技术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全国绿色矿山建设作出示范。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省内资源富集、矿山集中、秩序良好、政府重视,且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地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利用和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生态保护和矿地和谐的模范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先行区。

六、进一步推出绿色矿山建设金融支持新举措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绿色矿山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信贷规模配置、资金定价、创新产品试点、审批效率提升等方面给予绿色矿山建设项目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强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绿色矿山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信息共享机制,增进信息互联共享,共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7 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