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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0〕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8号)精神,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制定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强化职业荣誉保障

各地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及新春团拜会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发表新年贺词时应列入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群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日常地方政府表彰奖励范围,特别是对执行重大灭火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的,应予以表彰奖励;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协调实施。全市消防救援人员获得记功以上表彰奖励时,由其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走访报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走访慰问正式入队的消防救援人员,并为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举行迎接仪式。

落实抚恤优待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抚恤政策前,全市消防救援人员抚恤相关经费由属地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政策执行,牺牲评定工作由人力社保、退役军人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实施。各地应当关怀尊重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开展各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并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落实薪资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原有地方福利补贴等待遇,其中消防救援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经费按照地方公务员对应级别进行核定。按照《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文件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员总体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5%予以保障,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的高危补贴,同时落实五险一金、伙食费和公用经费等保障经费,以增强职业吸引力。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按照保额不低于150万元/人·年的标准为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急性病险。以上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年度正常预算予以保障。

落实医疗优待

市级确定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各县(市、区)确定不少于一家综合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开设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救所需药品及血液,并实施先救治、后缴费。定点医院联系人信息应报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及消防救援支(大)队存档。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挂号、体检、住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医院在其优先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志。

落实交通出行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辖区内持有效证件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机)、乘车(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务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和标志。市级交通部门按程序为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办理专用一卡通。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持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落实参观游览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待遇。鼓励非国有单位经营的风景名胜区、文化服务设施等向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优惠服务。

强化人才建设保障

鉴于消防职业高危、专业人才保留难的实际,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地方住房保障范畴,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实物配租保障。

明确落户和家属随调安置政策

按照上级落户政策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就地落户或易地落户。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调整交流的,对其符合条件的配偶按照相应权限及时办理工作随调。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配偶无工作的,享受驻地部队优待政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配偶,未就业期间补贴参照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年度正常预算予以保障。

完善子女教育优待机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在驻勤地、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就近优先安排相应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同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优待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执行。入职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申请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入学时,在同等情况下可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其他职业保障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以上所有保障政策,若国家、省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再做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2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精神,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市消防救援支队草拟了《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转隶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举行公安消防部队交接仪式,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并划转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