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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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附件2
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指导文本,2017版)
2017年11月28日
特 别 说 明
一、关于第十七条时间的填写要求: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时间填写。
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及违约责任,应当由政府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政府土地出让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载入合同,并明确履约监管人。
三、各县区、湖州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指导文本,2017版)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休闲旅游项目参照执行。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交地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监管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受让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必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暂行意见》、《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项目准入要求纳入合同监管事项,为此增加履约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监管人应当核验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的落实情况。
履约监管人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政府)指定。(签订合同时监管人已确定,该款删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别为 。
第七条 在地价款付清后一个月内由交地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地人、受让人均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价款构成: / )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自成交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或不计分期付款利息)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受让人与交地人签订的《交地确认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监管人出具的《关于履行工业产业项目监管义务的函》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建设及投产标准受让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其中设备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0%)。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2)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的初始运行期满后,亩均税收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工业厂房 ;
附属建筑物性质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
建筑总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 ;
建筑限高不大于 / 米;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湖州市规划局提供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规划条件》(**********号)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受让人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 %,即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应当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应当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个月,在 年&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