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渝金发〔20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渝金〔2015〕230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渝金〔2015〕230号)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金〔2015〕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我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上市挂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挂牌,是指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
第二章 推荐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应符合企业上市挂牌一般性条件。
第五条 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开业一个年度以上;
(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三)近一年的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当期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
(四)近一年的季度平均不良贷款率低于5%;
(五)上年末的拨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均不低于100%;
(六)公司治理良好,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上年度和当年的监管评级保持C级以上;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拟申请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需事先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上市挂牌推荐表》(见附件),获取市金融办出具的推荐意见后,再向交易场所提交上市挂牌申请。
推荐意见在上市挂牌前有效,最长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继续开展上市挂牌准备工作的,须重新申请推荐。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推荐有效期内的小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或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及交易平台披露市金融办相关政策规定,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八条 小贷公司应在上市挂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录入小贷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并书面向市金融办及所在地区(县)金融办或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金融办”)报告。
第九条 上市挂牌小贷公司发生以下情况的,应按照市金融办有关规定报批,并在完成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