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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改善我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旨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我市“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我市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

二、试点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2008年,在“一圈”和“两翼”中,分别选择1―2个区县(自治县)先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本着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政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引导扶持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在试点基础上,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扶持。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