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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6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