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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6]945号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