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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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和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培训学校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内培训学校工作。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培训学校应符合本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必要的办学资金,鼓励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所要求的材料。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筹设申请,同意筹设的,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培训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培训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浙江”等字号。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凭此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或复印件)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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