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测〔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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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和义乌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促进办法》,推动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4年1月15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科技人员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整体科技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以下简称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以“支持创新,侧重成果,提升水平”为宗旨,通过评选、考评、培养,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队伍建设。
第三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选、考评工作。
测绘科技评审委员会由7-9名(单数)评委组成,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专家库中抽选。评委在与被评选、考评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符合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评选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
第五条 科技带头人和青年科技骨干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产生的科技带头人不超过10名,青年科技骨干不超过20名。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超过规定名额时,择优确定。
第六条 评选活动开展前四年内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国家三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副省级城市一等奖及其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5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可以直接授予科技带头人称号。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省部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不再当选科技带头人或青年科技骨干。
第八条 科技带头人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创新、组织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生产、科研工作满8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前瞻性,能准确把握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方向。
(三)评选活动开展前四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省级三等奖、副省级城市二等奖及其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2.获得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被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5.出版过测绘与地理信息学术专著(作者排序前2名);
6.作为主要负责人申请获得或主持完成国家、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项目一项以上(前3名);
7.取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前2名)。
第九条 青年科技骨干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创新能力、钻研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4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或协作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工作。
(三)评选活动开展前四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省级三等奖、副省级城市二等奖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5名);
2.获得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5名);
3.获得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4.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被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6.出版过测绘与地理信息学术专著(作者排序前3名);
7.作为主要负责人申请获得或主持完成国家、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一项以上(前3名);
8.取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前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