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贸委(局)、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的精神,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实现固定资产有效投资,推动扩大内需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有效途径,是统筹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根据我省“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实施部署,以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执行划拨决定书为切入点,建立数据采集、更新、监测为一体的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强化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体系

(三)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的监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以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建设项目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监管职能,结合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新建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巡查工作,重点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设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款的履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