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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的通知(部分修订)
金政办发〔201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

将第二十三、二十五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将第二十六条“规划许可要求”修改为“设置许可要求”。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牌类户外广告(以下简称招牌广告)设置行为,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设置的,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字号、标识)为内容的固定式标牌、匾额、镂空字体等。

  第三条在市区东至二环东路(含北延段)外侧50米、南至二环南路外侧50米、西至二环西路与金竹公路外侧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侧100米的围合区域,及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活动,除应遵守《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四条招牌广告是城市市容景观的重要组织部分,应符合城市街景和安全使用等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沿街建筑需要设置招牌广告的,其建筑方案应包含招牌广告设置的位置、大小等详细内容,其建设情况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核实。

第二章 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原则,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外墙立面有序设置。

  第七条招牌广告的文字、标志、字体应疏密得当、比例协调,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招牌广告的底色严格控制使用大红、大绿、中黄色系,除企业统一标识外,严格控制红、黄、蓝、绿纯色大面积搭配使用。

  第九条招牌广告提倡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所使用的电线、电器、钢材等材料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避免使用易变形、易褪色、易霉变、易老化漏电等材料制作招牌广告。

  不宜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招牌广告。

  第十条招牌广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公司按照《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确保安全牢固。

  第十一条招牌广告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招牌广告的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须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有结构安全隐患的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商业街区两侧的招牌广告应当亮化、美化,灯光采用内置灯形式设置,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打灯的形式。

  第十三条禁止在临街建筑的立柱、门框、门体、橱窗玻璃等部位设置广告。

  第十四条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地名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门牌号码。确需遮挡、移改的,应事先征得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招牌广告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除沿街大型商业、娱乐等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在建筑物二层以下(含二层)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六条招牌广告的形式、体量、色彩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招牌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招牌广告的设置:

  (一)一层店面的招牌广告一般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以下位置设置,二层店面的招牌广告一般在二层窗户以上、三层窗户以下位置设置,且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招牌广告长度以门面宽度为标准,并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一般不超过2米;

  (三)招牌广告突出墙面的外挑距离一般不超过0.5米;

  (四)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招牌时其高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