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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自愿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置恰当。

第五条 成立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和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制订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方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或居委会及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

新闻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成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理赔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设置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部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患者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向医务人员如实告知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聚众闹事,扰乱医疗秩序。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发生医疗纠纷,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调委会、理赔中心报告。患方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经劝说无效,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和程序,认真答复患者或家属的咨询和疑问。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告知患方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四)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如不同意尸检导致难以明确死因的,由拒绝一方承担责任。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l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

(七)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医疗机构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协调处理纠纷;

(二)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及时、依法、果断、有效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运殡仪馆,劝说无效的,应当依法移送尸体。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五条 设立金华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二)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诉求;

(三)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

(四)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预防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专业知识丰富、法律素质较高、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