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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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扶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特扶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实施的一项制度。
(一)特扶对象基本条件。
特扶对象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特扶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执行。特扶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二)特扶对象确认程序。
特扶对象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