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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82号规定,将“省人口计生委”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修改为“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社保”;将《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一自然段中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修改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删去“稳定低生育水平”;删去《实施意见》第一部分中的“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在《实施意见》倒数第二自然段前增加“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形式,做好帮扶保障工作。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作为倒数第三自然段。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