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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7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一)成立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建设(规划)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国土局、城管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及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市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莲都区教育局、丽水开发区教育分局(以下统称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管理

(三)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丽水市中心城市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幼教部分2006-2020)》等专项规划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