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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09〕00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起始阶段,办好学前教育是提高整个基础教育质量的前提。为切实加强我市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9号),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切实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还不平衡,依然是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办园条件较差,保教质量较低,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入园难、入好园更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到2012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要办好两所以上达到省一级标准的起骨干引领作用的示范性幼儿园。各乡镇要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心集镇和常住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的乡镇幼儿园要达到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其他乡镇幼儿园要争取达到省三级以上幼儿园标准。80%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以上。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明确责任,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三)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上(含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协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幼儿园定点布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对乡(镇)、村两级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在幼儿园的新建、改建过程中,做好征地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提供保障;发现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协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取缔非法幼儿园,做好入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四)强化教育部门主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当地政府主管学前教育,负责制定办园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县(市、区)实验幼儿园核定一定的编制,设立幼教中心,负责全县(市、区)幼儿教育的业务管理。

(五)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园舍安全。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等级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维护幼儿园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三、统筹规划,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六)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切实保障中心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不断改善本乡镇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

(七)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幼儿园(班)。各地要将规范幼儿园(班)创建作为中心村建设基本要求之一,纳入考核指标。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八)努力扩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政府要下决心在城区办好两所以上高水平、高质量的示范性幼儿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入园需求。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四、多措并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九)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基础教育的范畴,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到2012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各乡镇政府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本乡镇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市本级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继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市区幼儿师资培训、活动开展、各类奖励和专项补助。

(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政策倾斜。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必要的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