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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金政发〔2004〕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以下条款修改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由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单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准入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须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环保、交通、财政、工商、水利、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

  第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市建设局申报建筑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及消纳处置场地。并与市建设局签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承诺书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市建设局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核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种类、数量等有关事宜,并按核定结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填写《金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单》。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由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单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准入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