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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企业和在浙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企业和在浙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资企改〔2020〕6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资委  


各市、县(市、区)国资委(办、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各省属企业、在浙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省属企业和在浙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加强协作,确保本地区移交接收工作有序开展、平稳实施、按时完成。

二、各设区市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改革要求,于2020年10月15日前在市级层面明确一家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对接省属企业和在浙中央企业办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序做好退休人员有关资料接收和分办。专门机构要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出台业务办理流程指引。

省属企业和在浙中央企业原则上以一级企业集团为单位,统一负责与各设区市专门机构联系对接移交,尽量通过一级企业集团和各设区市专门机构间“一对一”批量模式,有效提高移交接收工作效率。

三、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人社发〔2011〕220号)相关规定,对于省属企业和在浙中央企业提出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申请,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其中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退休人员办理移交并纳入地方社会化管理后,所需资金由省根据移交人数与接收地按实结算,具体按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应以设区市为单位,与省建立经费结算关系,并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移交人数,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省社保中心报送联系部门和联系人。

四、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筹资机制。各地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现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于2020年10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截至9月底接收中央企业退休人员工作进展情况及中央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和申请明细表(附件2);于2021年1月底前,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中央资金申请汇总表、中央资金申请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中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地方接收情况、地方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申请金额以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情况等内容;相关材料包括中央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等材料。具体补助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