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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11〕220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各代理支库,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不断加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相对滞后,推进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0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省部属企业要按照“自愿选择、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管理,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社区综合补贴和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仍由原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社会统筹、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筹资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后的资金来源。

二、退休人员移交办法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街道(乡镇)和社区负责管理服务。相关单位和机构的主要工作分工如下:

(一)移交企业

退休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向企业提出要求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书面申请。企业将本单位要求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名单汇总后,对移交人员的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与接收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按要求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1),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企业要将移交情况书面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参加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统一由结算单位负责对本行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汇总并报省社保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后,原单位要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接收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对省部属企业提出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申请,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协调,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与移交企业鉴订移交协议,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认真验收,做好基本信息的入库登记工作,建立接收地社区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台账,健全转入本地社区管理服务退休人员数据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休人员关系纳入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异地接收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接收手续完成后的1个月内将接收情况书面告知退休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后,自移交手续完成的次月起享受社区综合补贴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其与当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标准的社区综合补贴和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或少发退休人员的社区综合补贴、降低社会化管理服务质量。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按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规范的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省社保经办机构

省社保中心要建立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数据库,基本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户口所在地、住址、接收地、社区综合补贴标准等信息。定期核对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数据,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实现基本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加强与省部属企业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移交企业和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

对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居住集中的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如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确有困难的,可暂由企业退管组织代管,其退休人员的社区综合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所在地社区综合补贴标准执行。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与相关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早日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三、资金来源

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所需资金,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在当地参保的,原则上由参保地政府负担,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适当补助。

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所需资金和管理费用,由部属企业另行缴纳。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由省里根据移交人数与接收地按实结算,统一拨付;在当地参保的,从部属企业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一)部属企业缴费办法

从2011年7月1日起,部属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应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缴纳。

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在各自的征缴和核算系统中,新增“部属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收入”科目,代码为102990110;新增“部属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支出”科目,代码为2099901。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按月征收,收入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库款户,支出由财政开具拨款凭证,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按规定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各参保地可按上述办法对在当地参保的部属企业征收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

(二)资金的结算和预拨

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每年第一季度,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接收省部属企业退休人数和社区管理服务实际发生的资金额,向省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结算、预拨申请报告,并填报《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地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申拨表》(附件2)。各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合理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标准。省社保中心根据各地接收的退休人员人数、接收时间和报省备案的社区综合补贴标准、当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标准等材料,经核对确认后,结合各地社会化管理服务情况提出结算和预拨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每年第二季度按照省属企业和部属企业的资金来源分别将资金拨付到接收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1年,省部属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视退休人员移交进度适时预拨。

对暂未纳入社区管理的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如需发放社区综合补贴的,由省社保中心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核拨。对暂由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退管组织(以下简称代管单位)代管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结算和预拨由代管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省社保中心提出预拨和拨款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核拨。

省属企业在驻地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由所在地全额支付社区综合补贴,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可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申请财政补助,并填报《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地社会化管理服务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3)

五、组织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加快实施步伐,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统筹考虑这项工作所需经费;各移交单位要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共同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1.《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

2.《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地社会化管理服务资

金申拨表(在省社保中心参保)》

3.《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地社会化管理服务财政

补助申请表(在驻地参保)》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