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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 ( 浙政办发〔2014〕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规范签约服务覆盖50%以上的户籍人口,其中到2015年底覆盖15%以上的户籍人口(分级诊疗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覆盖20%以上的户籍人口);基层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
  通过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责任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增进医患之间的情感沟通和联系,提高信任度;进一步转变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涵,逐步提供个性化、安全便利的服务,方便群众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需求;逐步形成各级各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的机制,促进有序就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益。
  二、签约主体与签约对象
  (一)签约责任医生。签约责任医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师(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乡村医生或其他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担任。可通过组建以全科医师(社区责任医生)为签约主体,社区护士、公卫医生、乡村医生等为成员的全科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服务,鼓励将县级及以上多点执业的医生编入签约责任医生团队。原则上,每个团队控制在3—5人,签约人数一般在2000—3000个居民。
  (二)签约服务对象。签约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参保居民,以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糖尿病、高血压等主要慢性病患者、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患者)、低保户、特困五保户等重点人群为主,并依据服务能力,尽可能满足需要居家医疗、家庭病床等服务的居民需求,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全覆盖。
  三、签约内容方式与责任义务
  (一)签约内容。签约内容主要为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殊健康管理服务。根据签约服务对象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引导签约对象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1.基本医疗服务。
  (1)加强对签约服务对象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治。实行门诊预约服务制度,方便就医。
  (2)及时处置签约服务对象发生的健康救助事宜。
  (3)帮助签约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根据病情需要,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治。
  (4)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问题咨询。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为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
  (2)开展健康教育。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方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科学指导。
  (3)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类型和需求,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为原则,为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主要慢性病患者、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患者)、低保户、特困五保户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协助签约服务对象开展健康自我管理。
  3.特殊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医生可根据签约对象的需要和申请,提供非约定的特殊的健康管理,开展与疾病相关的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签约方式。
  签约时,签约责任医生团队可通过居民门急诊、住院或入户开展健康体检、慢病随访等契机,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居民可自主选择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责任医生,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款项。根据服务能力和居民需求,签约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服务内容不宜过多。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续约或终止契约关系。
  (三)责任义务。
  签约责任医生或团队要根据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向签约对象提供安全、方便、价廉、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实际,为签约对象在就诊预约、排队等候、诊治费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一定的倾斜照顾。签约对象应转变传统的健康管理服务习惯,积极支持、配合签约的责任医生或团队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服务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责任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签约服务费按不低于5元/月·人筹措,今后酌情提高。起步阶段,签约服务费可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运行成本,也可从其年收支结余中支出,或从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支出。进入常态化后,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级财政应视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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