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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自然资规〔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9号规定,自2023年9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探矿权管理规范、有序、高效,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种分类管理。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同类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按规定达到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

二、加强勘查区块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并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探矿权设置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设置意见作为探矿权设置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除财政全额出资、允许协议出让情形外,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时,应对勘查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充分提示。

四、规范矿种变更管理。探矿权人应严格履行出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勘查主矿种,探矿权出让合同对勘查主矿种变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种的,只可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种或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萤石只可变更为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五、加强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勘查实施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组织审查。探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绿色勘查有关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方案审查时,应严格论证勘查手段、严格控制工程量、严格审查绿色勘查措施,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结论。探矿权人必须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29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0-30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14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为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竞争性出让,促进探矿权管理规范、有序、高效,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发展,加快解决我省当前探矿权管理存在的有偿使用不够到位、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