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2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2021〕22号
)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17〕53号
)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调整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