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
为加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有关产权处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政令〔2010〕283号)、《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 甬政发〔2007〕87号)、《
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 ( 甬政发〔2009〕3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回购
(一)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不满规定上市交易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若已装修,对固定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按照《
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 ( 甬政发〔2009〕34号)规定购买的限价房在上市交易限制期内,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不列入回购范围。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回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
2、由市房屋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原共同申请人同意政府回购的书面材料;
5、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同意回购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回购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申请人和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五)回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资金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平台实施托管。若有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偿还贷款,如偿还有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先代为偿还贷款,所垫付资金从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回购房款中扣减。剩余房款和装修补偿款在办理好所有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六)回购后的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安排使用。回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公证费、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及应缴纳的税等,下同)一并列入回购成本,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回购房源的用途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保障性住房收回
凡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明确由政府予以收回保障性住房的,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选购住房或已选购住房但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停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