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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0〕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嘉政发〔2009〕100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本意见所称历史建筑,一般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房屋、桥梁、涵洞、码头、河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市留存的历史建筑数量越来越少,幸存的部分历史建筑破旧或毁损严重,地域特色文脉的正常延续、原有历史区域的文化生态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我们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彰显城市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软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努力形成促进历史建筑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机制,实现历史建筑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推动嘉兴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历史建筑推荐报批程序

1.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在一定情况下,为保护历史建筑,也可由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2.各县(市)历史建筑名单,由县(市)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建筑所有人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嘉兴市区历史建筑名单,由市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共同研究提出,并征求建筑所有人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历史建筑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标准的,可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保点。

4.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