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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应保护的文化遗产范围:

(一)物质文化遗产: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其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公布的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统节日保护地、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以及各种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相应的文化遗产日常保护职能,确保文化遗产安全。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道)应分别签订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书,并纳入相关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内容。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文化遗产的认定、评估和项目评审、技术审查等工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适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展示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文物古迹的社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适时建立文物保护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覆盖各文化遗产点的文化遗产保护通讯员队伍,各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及文物保护点的登记、公布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建立相关档案数据库,加强文化遗产的保存、挖掘、传承和利用;

(五)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推荐、申报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文化(文物)、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南湖区和秀洲区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

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与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并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接受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建设。

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将文化遗产保护日常管理和维修经费与文化遗产征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可用部分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专项用于文物维修。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用于旅游观光的,应从相应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收入作为文物日常维护经费。

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本级列入计划的各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维修所需经费,市财政原则上逐项补助40%,其余由各区落实。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所需经费,由各县(市)落实。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市域(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对较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规定报批;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遗产生存区域的保护。

对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能较完整反映特定历史传统风貌或者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