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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6〕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的通知(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建设节约型机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统一招租
  (一)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含联营,下同)用于出租,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确定底价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公开招租。由产权单位委托房产占有或使用单位与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事先报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并对出租房产实施管理。
  (二)市本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其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