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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文广新〔2013〕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规范“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命名和管理,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指通过交流、展示、传习、培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场所和空间。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区域性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中心等形态。

第三条  凡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传承保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均可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第四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或数个扎根于丽水市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已列入丽水市级,或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社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或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4、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保护单位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不少于20人。

5、在不违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传授人)完整传授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培养后继人才。

6、有该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有一定规模的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固定场所开展传承活动,面积一般在50-100平方米。

7、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积极参与各级文化部门开展的各类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近一年内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5次,并在市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8、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基地传承活动,当地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该传承单位的传习等相关活动予以支持,措施有力。

第六条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3、年度传承工作计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4、传承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五分钟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