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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08〕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05〕18号) 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及范围。一是口头传统。包括地方方言及地方民间谚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等。二是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包括丽水各种民间传统戏剧、民间传统曲艺、民间传统舞蹈、民间传统音乐、民间传统美术、民间传统杂技与竞技。三是民俗活动、礼仪及节庆。包括丽水民间添丁庆寿旧俗、婚嫁旧俗、丧礼旧俗、民间节日、庙会、民间传统信仰习俗等。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各种具有丽水特色的生产生活技艺与工具等。五是传统手工艺技艺和民间美术。包括丽水各种工艺美术制品的独特制作技艺。六是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包括丽水民间各种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

(四)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任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符合丽水实际的较为健全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公布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定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到2012年,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并形成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和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认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价值

(五)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品种类别、项目数量、历史沿革、主体民族、传承人员、生存环境、分布保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详细占有第一手资料。各县(市、区)在普查后要写出普查报告,及时整理建档。普查中要注意发现和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与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弄清楚我市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对在普查中发现和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要组织人员进行整理,搞好保护,防止毁损、遗失。要编辑出版丽水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丛书,组织有关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编写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专著,发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价值。

(七)集中展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利用现有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等进行陈列和展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积极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或在县(市、区)博物馆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区,要通过集中展示,让社会充分了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有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统筹设立博物馆。同时,要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网络服务内容,供群众查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市及各县(市、区)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分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2010 年底前,在市群众艺术馆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的档案和资料库。丽水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书面档案和实物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数据库。

(九)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争取在2009年底以前,初步建立起丽水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市级批准公布,并报省级备案。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各县(市、区)级批准公布,并报市级备案。今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从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选择产生。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市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级批准公布,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批准授予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保护和遗产项目的区域性保护,形成特定区域的文化品牌。

(十一)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