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第四条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