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7〕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30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第四条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须严格贯彻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分开做帐的原则。同时,在办理免抵退税时,按照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外购货物的顺序,逐笔准确录入有关数据,确保在申报系统生成的免抵退税明细申请表中,能够分组分别反映出上述三类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对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应在免抵退税明细申请表备注栏分别加注视同自产或外购货物的拼音字头即“stzc”、“wg”字样。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